(2016)川0106刑初315号
【关键词】 危险驾驶罪 刑事辩护 缓刑
【基本案情】
2015年11月30日21时30分许,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号牌为xxx汽车行驶至 xx立交桥下时,被执勤民警挡获。经抽血检验,被告人蒋xx血液乙醇浓度为122mg/100ml,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。
【裁判结果】
被告人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一个月,缓刑二个月,并处罚金三千元。
【律师说法】
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蒋某某的委托,指派本所谢文强律师为蒋xx进行辩护,查阅案件材料,调取相关证据,给出专业的辩护意见: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,系初犯,无前科,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。
法院采纳了本所谢文强律师的辩护意见,判决蒋某某缓刑二个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