谢文强律师亲办案例
注意了!卖淫嫖娼者不触刑,容留者要被判刑
来源:谢文强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11-01
浏览量:489

2017)川0105刑初XXX号

古往今来,卖淫嫖娼的行为屡禁不止。从嘉庆皇帝修订的《大清律》规定:“京城内外拿获窝娼至开设软棚,日月经久之犯,除本犯照例治罪外,其租给房屋房主,初犯杖八十,徒一月……”,到现在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359条规定:“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”。无论是古代立法还是现行立法,容留者都是刑罚的对象。至于卖淫嫖娼者,古代立法也将其列为刑罚对象,而现行立法仅将其规定为违法行为。

【关键词】容留卖淫罪、刑事辩护、量刑情节

【基本案情】

2017年1月11日16时至22时,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XX路“XX按摩店”内,容留失足妇女毛某、胡某某与宋某、潘某某、李某、姚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。2017年1月11日22时许,民警在“XX按摩店”内挡获被告人张某某,并在该店按摩床下查获未使用过的避孕套31个。

【裁判结果】

一、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二千元。

二、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460元、避孕套31个予以没收。

【律师说法】

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,指派本所谢文强律师为其进行辩护,查阅案件材料,调取相关证据提出以下意见:

一、被告人张某某没有通过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逼迫他人卖淫,其主观上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。

二、被告人张某某从事卖淫活动所挣的钱是用来为母亲治病,并不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。

三、容留他人卖淫并没有达到严重情节,客观上只有2人从事卖淫活动,卖淫次数少,造成的社会危害小。

四、被告人张某某有悔罪表现,如实交代带自己的犯罪事实,系坦白,可以从轻处罚。

五、被告人张某某没有犯罪前科,系初犯、偶犯。

法院结合本案相关证据,听取本所律师的辩护意见,对张某某酌情从轻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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